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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摘录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08-01-15 15:57: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摘录
(1990年12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职责]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二十八条  [指导方针]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三十条  [分散安排]
    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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