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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个国家和地区成员关于亚太残疾人十年提案】
(1992
年
4
月
)
提案者:阿富汗、澳大利亚、孟加拉国、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中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斐济、香港
*
、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日本、基里巴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澳门
*
、马来西亚、马尔代夫、马绍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联邦、蒙古、缅甸、尼泊尔、新西兰、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大韩民国、帕劳共和国
*
、俄罗斯联邦、斯里兰卡、泰国、越南
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
回顾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关于残疾问题的所有决议,包括大会
1982
年
12
月
3
日第
37
/
52
号决议,其中大会通过了《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和
1982
年
12
月
3
日关于《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第
37
/
53
号决议,其中大会宣布
1983
~
1992
年为联合国残疾人十年,
又回顾经社会
1980
年
3
月
29
日关于国际残疾人年的第
207(XXXVI)
号决议,内载关于有效实施国际残疾人年的目标:"充分参与和平等"及其后续行动,
念及残疾的危险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随着本区域各社会的人口可望迅速老化,残疾人的数量将会大大增加,
认识到虽然联合国残疾人十年提高了人们对残疾人问题的认识,推动了亚太经社会区域预防残疾和残疾人康复工作极大的进展,但是改善残疾人处境的进展并不平衡,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
注意到
1991
年
8
月亚太经社会召开的审查和评价联合国残疾人十年在亚洲及太平洋区域所取得的成就的专家组会议的建议,即必须发起第二个残疾人十年,以便巩固迄今在亚太经社会区域所取得的成就,
又注意到
1991
年
10
月举行的第四届亚洲及太平洋社会福利和社会发展部长级会议对宣布第二个残疾人十年表示支持,
1.
宣布
1993
~
2002
年为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残
疾人十年,以便在
1992
年以后进一步推动亚太经社会区域《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的实施工作,并加强区域合作,解决对实现《世界行动纲领》的目标有所影响的各项问题,特别是解决有关残疾人充分参与和平等的问题;
2.
请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大会核可本决议,并且鼓励在全球一级支持
本决议的执行工作;
3.
敦促所有的亚太经社会成员和准成员政府审查它们国家和地区的残疾人的处境,以便制订各项措施促进残疾人平等和充分的参与
,这些措施包括:
(a)
制订并执行国家政策和方案以促进残疾人参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b)
设立和加强有关残疾人问题的国家协调
委员会,特别侧重残疾人及其组织得到充分和有效的代表并发挥作用,以及残疾人在这些组织中的作用;
(c)
与国际发展
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合作,提供援助,增强以社区为基础向残疾人提供的支助服务,并将服务
扩展到他们
的家庭;
(d)
作出特别的努力,培养对待残疾儿童和成年人的正确态度,并采取措施,增加他们康复、教育、就业、参加文化和体育活动和接触自然环境的机会。
4.
促请联合国系统内所有有关专门机构和机关审查它们正在亚太经社会区域进行的方案和项目;以便将有关残疾人的问题系统地纳入它们的工作方案之中,并且支持各国执行本决议;
5.
呼吁社会发展领域的非政府组织利用它们的经验和专门知识加强残疾人组织的能力和活动;
6.
促请残疾人组织与政府机构合作,加强各种手段使
残疾人公民能够充分发挥他们的潜力,并且加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残疾人之间的联系,以期增进他们自立的能力;
7.
请执行秘书协助成员和准成员政府:
(a)
在未来十年制订和执行国家行动纲领;
(b)
制订和执行技术准则和立法,便利残疾人出入建筑物、公共设施、运输和通信系统,便利他们获得信息、教育和培训以及技术辅助工具。
8.
又请执行秘书在十年结束以前每两年就执行本决议的进展情况向经社会
提出报告,并且酌情就保持十年的势头所需采取的行动向经社会提出建议。
(
编者注:本文系第
48
届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会议于
1992
年
4
月
23
日通过的决议。
*
准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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