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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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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06-10-26 08:46: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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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心理障碍者和重症精神疾病患者自杀和伤人事件时有发生,目前我国约有5%的人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13‰的人患有不同程度的精神疾病。
卫生部早在1985年就开始起草精神卫生法,目前该法草案已经起草完成。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日前向记者介绍了起草精神卫生法的相关情况。
医疗看护制度,是精神卫生立法中比较有特色的制度设定据介绍,草案规定了法律的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精神卫生工作。本法所称精神卫生是指对公民精神健康的保障与促进,对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与康复和对精神障碍者权益的保护。”
参考国际精神卫生立法经验,草案对医疗看护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医疗看护人的设立和产生、对临时医疗看护人的规定、医疗看护人的职责和权利等。马晓伟说,“医疗看护”是精神卫生立法中比较有特色的制度设定。
对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做出了具体规定精神卫生工作的特殊性大多反映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如发病阶段的患者常常否认有病、拒绝接受医疗服务,因此精神科临床工作常常涉及强制医疗、约束隔离等措施;而患者一旦被确诊为精神障碍,又会对其工作、学习甚至日常生活带来诸多问题。因此,世界各国都非常强调在诊断、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上应有明确的程序规定。草案对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做出了具体规定。
立法核心问题:入、出院和强制性住院入、出院和强制性住院是精神卫生立法的核心问题。精神障碍不同于躯体疾病,如果精神障碍患者自己不感到痛苦,所患精神障碍没有对其构成器质性损害,也无可能伤害自己或者他人,是可以不治疗、不住院的,外人不宜干涉。精神障碍者作为公民,应当享有宪法规定保护的人身自由,不得剥夺或者限制。当然,对精神障碍者的自主权的尊重和保护,不能以牺牲他人、社会的利益为代价,对有社会危险性的精神障碍者应当强制住院治疗。马晓伟说,强制住院治疗的费用应当由国家支付。
精神障碍者享有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尽管精神障碍者的基本公民权在宪法等法律中已经有所规定,但仍需要通过精神卫生立法来予以重申、强调或者进一步明确。草案对精神障碍者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精神残疾者的权利和福利、知情和决定权、通讯、会见和隐私权、特殊治疗手术的知情权等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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