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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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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06-10-26 08:33:07

    〈中残联网站〉7月28日消息: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范围、收缴管理、收入管理、减免及违章处罚、代收经费等有关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部属企业、外省市驻鲁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通知》强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管理。每年的7-9月份为征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纳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使用,按照省政府令第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确有困难的,须凭同级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核定的本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予以缓缴或减免。对未经批准、未申报和未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从10月1日起,按照省政府令第115号的有关规定,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由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后,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并征收。对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规定:地税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实际划入国库的5%计算业务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季度拨付给地税机关。此项费用主要用于软件开发、设备购置、征缴管理、宣传培训等支出。
    《通知》要求:各级残联、财政、地税、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搞好政策宣传,密切工作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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